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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有關破產管理人地位的學說!
關于破產管理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國外理論界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
1、代理說。代理說是最早關于破產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一種學說。該說認為,破產管理人是代理人,以他人名義行使破產程序中的職務權力。我國臺灣學者一般將代理說分為破產人代理說、債權人代理說、破產人及債權人雙方代理說。代理說的主要依據(jù)是,破產清算程序是一種通常的民事程序,本質上屬于非訴范疇,由此而形成的法律關系無異于一般的民事代理;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無論為訴訟的或非訴訟的,其行為后果均實際地歸屬于破產當事人一方,而不歸屬于自己。因此,最貼近民法中的代理關系,破產管理人無疑屬于代理人的范疇。
2、職務說。該學說從破產程序的性質入手,強調破產程序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所進行的概括性強制執(zhí)行程序,認為破產管理人就是強制執(zhí)行機關的公務人員。破產管理人是基于職務而參加破產程序,既不代表債權人,也不代表債務人。破產管理人是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其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
3、破產財團代表說。該說認為,破產程序一經開始,債務人就失去了對自己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該財產即成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法人主體。破產財團是一個擬人化的抽象團體,是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這個團體的議事機關和代表機構,就是破產管理人。換言之,破產管理人是其法定代表人。這種觀點具有不以特定利害關系人為背景而能夠說明破產管理人的權能,而且能夠合理地說明破產管理人的種種行為的優(yōu)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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